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,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车行销售的一台电瓶车存在电池篡改问题,经检测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-2018规定要求,判定为不合格产品。电瓶车销售价格为2090元。经大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,未销售,无违法来得到的。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,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没收不合格电瓶车1辆,罚款3135元。
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,平城区某修理部销售的电瓶车安装有5块铅酸蓄电池,标称电压为60V。经调查,当事人购进车辆后更换了蓄电池类型,改变了额定电压,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。该型号车辆未销售,无违法来得到的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,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,没收不合格电瓶车1辆,罚款3300元。
新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,新荣区某电动车店销售的电瓶车安装有12v电池5块,标称电压为60V。经调查,当事人购进车辆后更换了蓄电池类型,改变了额定电压,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。该型号车辆未销售,无违法来得到的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,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,处以罚款2500元。
灵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查中发现,灵丘县宏新电动车销售的电瓶车所检项目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 17761-2018规定要求,判定为不合格产品。经查,该批次电瓶车共购进2辆,未出售,无违法来得到的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,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,没收不合格电瓶车2辆,罚款2760元。
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,广灵县某电车修理部销售的台铃电瓶车一辆,蓄电池与电池组合侧壁的间隙为70mm,经调查,当事人销售的电瓶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-2018《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》6.3.4.3的要求,该车辆未销售,无违法来得到的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,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,没收不合格电瓶车1辆,罚款1638元。